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甲OO、乙O、丙O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號5樓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乙O 關 係 人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廢棄。 准抗告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O(女、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號)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暨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乙O前經本院以1 10年度監宣字第17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 告人,並選定伊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丙OO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並依法陳報財產清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乙O中風出院後與伊租屋同住○○○市○○區○○○路00號5樓,由 伊安排復健計畫並聘請外傭照顧,生活費用均來自乙O及其配偶之銀行存款,現為支付乙O照護醫療及生活等有處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原審僅准予處分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然未准許處分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茲系爭不動產已通過都市更新案,為配合都更進度, 有許可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必要,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主文第三項,並准許伊處分受監護人乙O所有附表二即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臺北市○○區 ○○段○○段000○0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協議書、臺北市政 府准予核定實施前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函文、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裁定監護宣告案卷、受監護人乙O財產所得清單、系爭不動產稅籍證明書查核屬實,堪認系爭不動產乃乙O所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為都更實施者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樂群公司)辦理「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範圍,並經 臺北市政府於111年1月20日核准都市更新計畫在案等情為真實。本院審酌抗告人聲請代受監護人與富樂群公司辦理處分系爭不動產相關事宜,目的在於協助相對人配合政府推動危老建築都更,系爭不動產既坐落於市區,且為前開都市更新計畫範圍所及,不能自處於都更之外,且此處分可發揮地盡其利之效用,並增進相對人之權益,並無不利於受監護人之情形,是抗告人依首揭規定,聲請許可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末按家事事件法第95條本文規定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揆其立法目的在保障關係人之程序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惟其陳述意見之方式包括以書狀陳述意見(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非僅以抗告法 院開庭訊問者為限,且同條但書規定,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是如法院已得為正確之判斷,或認陳述意見為不當時,亦得不使關係人有陳述之機會,是抗告法院裁判前,應否使關係人有陳述之機會,屬法院職權判斷。本件聲請人業以書狀陳述甚詳,並經書面通知關係人即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丙OO陳述意見然未據函復,且關係人除居住美國 之丁OO、己OO外,其餘關係人丙OO、戊OO、庚OO均簽署同意 書同意抗告人處分乙O之不動產(見原審卷第55頁),是本院已得正確之判斷,故無再令關係人等到院以言詞陳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主張原裁定第三項關於系爭不動產其有代為處分之必要等語,尚非無據。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第三項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第三項,准許抗告人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一(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 土地坐落 地號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二小段 000 000 0分之1 建物 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1208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 110.03(含陽台14.45) 全部 附表二(面積:平方公尺): 建物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42.2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