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榮洲、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張榮洲 被 上訴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漢凌為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王英君變更為蔡漢凌,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茲因蔡漢凌迄未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