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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陳冠中

上訴人
府會春秋雜誌社
法定代理人
廖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20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固於附表1至9、12、13所示書狀均記載「訴訟代理人徐桂峯」,然未提出上訴人委任徐桂峯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附表10、11所示書狀將上訴人錯誤記載為徐桂峯。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㈠委任徐桂峯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㈡附表編號10、11有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姓名等完整人別之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書狀名 應補正處 索引(小上字卷) 1 民事上訴狀(一) 書狀記載「訴訟代理人徐桂峯」,然未提出委任狀(書狀蓋有具狀人府會春秋雜誌社、法定代理人張淑英大小章),應補正上訴人委任徐桂峯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第15至25頁 2 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二)  第41至47頁 3 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續狀(三)  第89至93頁 4 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續狀(四)  第99至101頁 5 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續狀(五)  第113至115頁 6 民事上訴陳報意見狀(六)  第119至121頁 7 民事上訴陳報意見狀(七)  第139至141頁 8 民事上訴陳報意見狀(八)  第149至151頁 9 民事陳報新事實新證據狀(九)  第165至169頁 10 民事陳報新事實新證據狀(十) 書狀記載「原告即上訴人徐桂峯」,然具狀人為「府會春秋雜誌社」,應補正當事人正確人別及稱謂  第179至191頁 11 民事補充理由狀(十一) 書狀記載「徐桂峯」,然書狀係由為「府會春秋雜誌社」及「法定代理人張淑英」用印,應補正當事人正確人別及稱謂 第227至229頁 12 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十二) 書狀記載「訴訟代理人徐桂峯」,然未提出委任狀(書狀蓋有具狀人府會春秋雜誌社、法定代理人張淑英大小章),應補正上訴人委任徐桂峯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第281至285頁 13 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十三)  第299至3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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