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府會春秋雜誌社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英
- 訴訟代理人
- 徐桂峯
- 被上訴人
- 台北市南京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輝
- 被上訴人
- 璩澤中
- 被上訴人
- 黃保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徐桂峯之稱謂「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