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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抗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姜悌文陳彥君黃愛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對駁回國家賠償請求之本案判決即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5號提起上訴,併請求應准以訴訟救助等語。經核其抗告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審裁定違背何項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抗字第1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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