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1號
- 原告
- 祥曜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錫樑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0萬4875元及遲延利息,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590萬4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008元。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704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