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祥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錫樑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0萬4875元及遲延利息,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590萬4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008元。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704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