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6號
- 原告
- 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風
- 訴訟代理人
- 蘇湛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畝田健康蔬食自助餐即林浩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畝田健康蔬食自助餐即林浩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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