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吳春風
- 原告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集品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風 訴訟代理人 蘇湛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畝田健康蔬食自助餐即林浩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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