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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魯晏玲即錡菱電工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被告
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凡慈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書狀就附件所列問題為回覆,並速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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