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7號
- 原告
- 魯晏玲即錡菱電工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君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瑄律師
- 被告
- 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凡慈
- 訴訟代理人
-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6月30日前提出書狀就附件所列問題為回覆,並速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