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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法官杜慧玲

原告
冠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泰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3,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0,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官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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