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如華即睿榮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如華即睿榮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揚集成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9,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