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0號
- 原告
-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樺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 複代理人
- 雅蔀恩‧伊勇律師
- 被告
- 松楙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南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50號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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