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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何佳蓉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群展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438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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