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6萬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751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6萬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751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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