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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顧仁彧

上訴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6萬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751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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