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修繕義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惠津、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乾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修繕義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