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蔡景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蔡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313元(本訴部分42萬8,142元、反訴部分34萬1,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