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添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建字第171號請求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4萬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