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3號
- 原告
- 兆登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仁彥
- 訴訟代理人
- 莊仲華律師
- 被告
- 星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來
- 訴訟代理人
-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2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6樓,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並經本院行調查程序與兩造確認,有調查筆錄在卷,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