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耘堃工程有限公司、黃傑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耘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傑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鑫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1,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