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耘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傑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故其上訴顯非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