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耘堃工程有限公司、黃傑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耘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傑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7日本 院111年度建字第1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故其上訴顯非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