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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0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智暉

上訴人
江秀滿即嘉禾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萬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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