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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原阜揚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

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152萬9,4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萬1,946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

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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