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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宏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方宣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萬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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