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聰明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宏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方宣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紋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萬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