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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詠惠

聲請人
即被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勳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暨答辯狀所載。是聲請人主張因附件所載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案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聲請本件訴訟程序於前開案件終結前暫予停止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之請求,應係依兩造間契約、民法第179、第490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因相對人之前開請求,係本院所得自行調查審認之事項,是本件應難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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