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季倉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承勳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暨答辯狀所載。是聲請人主張因附件所載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75號案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聲請本件訴訟程序於前開案件終結前暫予停止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之請求,應係依兩造間契約、民法第179、第490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因相對人之前開請求,係本院所得自行調查審認之事項,是本件應難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