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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3號

確認扣押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陳秀英
被告
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扣押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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