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劉權範、王建翔
- 原告千譜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土石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4號 原 告 千譜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權範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被 告 台灣土石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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