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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何若薇
  •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 原告
    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 建字第23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8,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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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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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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