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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原告
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建字第23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8,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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