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陳瀅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 建字第23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8,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