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何佳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結
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與樹造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1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