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萬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結 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與樹造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1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