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結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與樹造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1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與樹造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1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