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告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