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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江奕宸

  • 原告
    長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9號 原 告 長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奕宸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小當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牛秉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8,5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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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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