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號
- 上訴人
- 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固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固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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