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1號
- 原告
- 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輝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被告
- 啟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傳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書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秋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增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文字,更正後主文欄之文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記載 一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二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