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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1號

交付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告
啟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書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清揚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增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文字,更正後主文欄之文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記載 一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二 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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