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秀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6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7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