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殷實工程有限公司、傅秀珍、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6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7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