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莊頌瑞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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