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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即反訴

被告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頌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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