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廷
- 被上訴人
-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彥融
上列當事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上訴人為一部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超過新臺幣(下同)493萬8,110元本息部分,上訴利益為143萬5,287元(計算式:637萬3,397元-493萬8,110元=143萬5,287元),反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78萬5,974元及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訴、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22萬1,261元(計算式:143萬5,287元+378萬5,974元=522萬1,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