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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佾瑩

上訴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被上訴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彥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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