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侯瑞瓔、健康二六八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2號 原 告 侯瑞瓔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健康二六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信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11 月15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