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旭營造有限公司、張淑瑛、勝霖工程有限公司、林華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萬8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