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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勝霖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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