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宏旭營造有限公司、張淑瑛、勝霖工程有限公司、林華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