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十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智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業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萬5,000元(原審卷一第447頁),扣除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部分之金額1396萬5000元,本件上訴利益核為296萬445元(計算式:13,965,000-11,004,555=2,960,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