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林玟葉、盛營國際有限公司、李宥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玟葉 被 告 盛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狀記載名稱為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惟原告倘為獨資,請確認原告名稱為何。另依原告所提契約為私立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亦請確認原告名稱有無私立二字。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係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惟原告自 承已解除兩造間契約,則至契約解除時契約已消滅,原告應說明得請求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依據為何?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