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號
- 原告
- 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狄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通知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