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狄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狄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094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通知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