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張雅玲、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林瑞冠、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熊玲玲、鄭恒(原名:鄭龍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玲 被 上訴人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冠 被 上訴人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被 上訴人 鄭恒(原名鄭龍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