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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顧仁彧
  •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玲、林瑞冠、熊玲玲

  • 上訴人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恒(原名:鄭龍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玲 被 上訴人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冠 被 上訴人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被 上訴人 鄭恒(原名鄭龍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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