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玲
- 被上訴人
-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冠
- 被上訴人
-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 被上訴人
- 鄭恒(原名鄭龍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