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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相對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譽庭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萬19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正確應為「77萬193元」,此觀該判決第3、7、8、9、10頁所引金額均為「77萬193元」即明,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此部分錯誤,自屬有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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