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少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7號 原 告 少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晉佳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陳星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宜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669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後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具狀擴 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445萬3,286元(見本院卷第313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5萬3,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154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4萬3,669元,應再補繳1,485 元【計算式:45,154元-43,669元=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