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筱卿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7,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