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林鴻翔、黃萬結
- 原告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7號 原 告 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翔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結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第269頁),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2萬11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79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萬4048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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