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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鈺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球
被告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856萬3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56萬3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843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8萬5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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