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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4,173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82萬8,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7萬3,892元、38萬5,356元,合計55萬9,248元(計算式:17萬3,892元+38萬5,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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