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家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穩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4,173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82萬8,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7萬3,892元、38萬5,356元,合計55萬9,248元(計算式:17萬3,892元+38萬5,3 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