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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石珉千

  • 上訴人
    陳永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陳永賦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民事上訴狀 表明就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追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0萬2,080元部分不服而提起一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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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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