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4號
- 原告
- 王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實空間製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隆瑞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